成都华商理工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
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、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完善我校中职学生资助举措,结合实际,特制定《四川华商理工职业学校国助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》,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一章 资助原则
第一条: 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,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、受助学生的评审与认定、上报受助学生的名单和应享受的助学金额。
第二条: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责任感教育,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、义务劳动,培养学生“受助回报、获奖思进、传递爱心、服务社会、健康成才”的良好品德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。
第三条: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,把资助与解困、助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。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,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、能力培养、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,引导其树立勤俭节习、自强自立、艰苦奋斗的意识,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,培养积极、健康、乐观的人生态度,全面提高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。
第四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受资助资格:
1、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。
2、违反法律、法规而受处分者。
3、学年度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。
4、一学期在校时间不到一半,并且班主任又不能说明学生去向者。
5、休学、参军、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。
第五条:学校受理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有关资助工作的咨询、投诉、尽可能解决出现的问题,不能解决的作以说明。
第六条:学校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管理及校内资助政策落实工作。
第七条:积极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总结我校资助工作中的经验。
第二章 资助对象认定
第一条,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。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。
第二条,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实行班级、系部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三条,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,规范工作程序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,分为特别困难、困难、一般困难。
第四条,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
(一)孤儿或低保家庭
(二)残疾子女、残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
(三)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
第三章 监督检查
第一条: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,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,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。
第二条: 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籍办统一管理。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,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,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,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。对责任不落实、提供虚假信息、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,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三条: 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,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,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、完整和准确,并留存备查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
第一条: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,开展申请、评审、公示和核定工作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第二条: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档案和受助学生台账工作,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动态化管理,实行月报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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